一)工业企业,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,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,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;(二)其他企业,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,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,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。
对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,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。其中,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,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;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,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;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。
按照181号文的规定,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标准为,参与政府采购的企业必须满足两点:一是本身是中小企业;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、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,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。这就是所谓的“双小”。46号文第二条对中小企业进行了定义,第四条明确了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情形。
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:资产总额,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,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;从业人数,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,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;税收指标,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。
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,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,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。其中,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,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。
软件都是属于服务类的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四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货物,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,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。商标专用权、著作权、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。
软件招标一般被认为属于货物类采购项目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一章的第二条之规定:“本法所称货物,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,包括原材料、燃料、设备、产品等。
政府采购软件属于技术合同,对于政府采购软件的行为,可以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的一种类型,是属于技术合同的范围的,当事人之间可以就新技术使用开发等情况,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合同。
没有关于软件必须为单一来源采购的规定。毕竟,市场上软件公司竞争相当激烈,一般软件采购应当招标或竞争性谈判。电子招标软件的供应商也有多家。所以,如果某部门发文要求单一来源采购某软件,是需要承担风险的。目前,许多政府部门统一采购电子招标软件,并要求下级部门使用该统一采购的软件。
1、ITSS是信息技术服务标准,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国家标准化委的领导和支持下,由ITSS工作组研制的一套IT服务领域的标准库和一套提供IT服务的方法论。是我国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实践的总结,也是我国各类组织在IT服务研发、供应、推广和应用等过程中,自主创新成果的固化。
2、主要是为了招投标,根据实际需求;有实际需求后,找合适的服务机构协助。
3、ITSS中文名是信息技术服务标准。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国家标准化委的领导和支持下,由ITSS工作组研制的一套体系化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库和一套提供IT服务的方法论。 ITSS标准体系是我国IT服务行业最佳实践的总结和提升,也是我国从事IT服务研发、供应、推广和应用等各类组织自主创新成果的固化。
4、Standards,信息技术服务标准,简称ITSS)是一套成体系和综合配套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库,全面规范了信息技术服务产品及其组成要素,用于指导实施标准化和可信赖的信息技术服务。是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主管。ITSS认证服务有几个等级?从低到高分别是ITSS四级、三级、二级、一级。
5、ITSS认证全称为: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认证。ITSS是Information TechnologyService Standards的缩写,中文意思是信息技术服务标准,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国家标准化委的领导和支持下,由ITSS工作组研制的一套IT服务领域的标准库和一套提供IT服务的方法论。
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,加强财政支出管理,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,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,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、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(以下统称采购机关)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,适用本办法。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本法所称服务,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。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、公平竞争原则、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。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,适用招标投标法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,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。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。
第七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、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、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、变造招标、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,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,并予通报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法律分析: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,加强财政支出管理,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,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,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各级国家机关、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(以下统称采购机关)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,适用本办法。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。